l 現就讀本校學生的家長,皆有資格成為候選人。家長的定義如下:
A. 該學生的家長/監護人,或
B. 該學生的實際管養人(如非A項所描述的人士)
l 如出現下列情況,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為「家長/替代家長校董」:
Ø 他/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(因為教員可用教員校董的身份加入法團校董會);
Ø 他/她不符合《教育條例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(詳見教育局網址: www.edb.gov.hk/attachment/tc/sch-admin/sbm/gov-framework/Election%20Guide_Parent(tc)_Oct2014_released%20version.pdf)。
l 根據條例規定,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。因此,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。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,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。
l 其餘有關「家長校董選舉」的指引,亦請參閱教育局網址(同上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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